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1〕7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84********,苗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8日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5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0日,侦查机关再次送移起诉。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路桥马铺路一带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手机10部,失主分别为马某某、梁某某、左某某、徐某甲、金某某、白某某、林某某、汪某某、王某某、徐某乙,其中伙同龙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收购7部。经鉴定,该10部手机价值68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盗窃涉案10部手机的行为人未到案,无法证实该10部手机为犯罪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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