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镇**庄**号**栋**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安徽**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6日,成立时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股东:曹某某、郑某某、陈某甲。公司经营范围:花卉、苗木、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销售等。公司地址:阜阳市颍州区**路**号。
2017年7月7日,徐某某、曹某某、郑某某、陈某甲四人转让100%的股权给陈某乙、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公司注资2000万元,其中陈某乙持股60%,吴某某持股40%。2018年6月11日股东再次变更,变更后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王某甲3.5%;侯某某8%;张某甲5%;朱某某5%;吴某某48%;陈某甲8%;曹某某8%;王某乙7%;陈某丙3%;张某乙4.5%。2018年6月11日以后由陈某甲担任公司法人,吴某某负责管理花博会展馆、国际花木城项目。
2016年9月26日,农户和安徽**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阜阳国际花木城代建合作经营协议》,由双方共同出资建设阜阳国际花木城项目。根据2016年《颍州区花卉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暂行)》的规定,颍州区政府对阜阳国际花木城项目按其投资额的45%予以奖补。2018年9月28日经股东会议决定,543.5万元的奖补款由公司对公账户转入吴某某个人账户(账号624554807100********),由吴某某代发该笔奖补款。该笔款项到账后,吴某某未经其他股东允许,除与张某丙、丁某某、张某丁、刘某某、王某丙约定将待发奖补款抵偿租金共计48600元外,将剩余5386400元至今挪为己用,其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借贷,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在该案办理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7月2日转入王店镇政府指定账户330万元,2019年7月5日转入70万元。共计转款400万元,由王店镇政府代发农户奖补款3314305.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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