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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1971********,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江西省**县**局**队队长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街**号,现住江西省**县**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6月21日被固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某某,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

固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吴某某拖欠清河花园项目其班组农民工工资1803465元,经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固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查封吴某某的房产予以解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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