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17﹞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22日,**学院将澄***公共试验中心项目发包给广西桂林**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完工验收后发现公共试验中心外墙开裂需要修补。2014年8月广西桂林**建设有限公司将外墙补修的工程分包给百色**装饰有限公司(下称“百**展”,法定代表人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同月19日吴某某将该修补工程包工给潘某甲等五位民工承做,次月外墙修补工程完工,广西桂林**建设有限公司按合同支付70%(即58500.4元)给百**展,百**展只支付了部分工钱给潘某甲等人,还拖欠16500元未支付。2015年5月21日潘某甲等人到百色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进行投诉,而后百色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对百**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百人社监令字[2015]13号),但百**展仍未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钱。直至2015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立案后,吴某某委托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代为转交16500元工程款给潘某甲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案件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乙、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拖欠潘某甲等工人劳动报酬的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