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62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家住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义乌市**街道*村*号*楼经营丝网印花厂,期间雇佣员工黄某某,后拖欠黄某某三个月以上工资达25000元,经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仍采用逃匿的方式拒绝支付员工工资。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付清拖欠黄某某的工资25000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欠资已结清;二是涉案数额25000元;三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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