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7日、2014年5月27日,金某某向郭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由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对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金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郭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2015)东巍商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金某某应当归还郭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和金某某一直未清偿债务,郭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月19日向吴某甲和金某某公告送达(2015)东执民字第36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偿还人民币15000元。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月25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于2016年4月8日将和丈夫吴某乙共有位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都东郡国际花园嘉湾12幢2单元1702室的房产以抵债形式转让给蔡某某,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有能力还款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造成案件不能顺利执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于2019年12月3日向郭某某偿还人民币30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东阳市人民法院于同日出具(2015)东执民字第3609号结案通知书。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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