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蒙某市人,农民,住蒙某市**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行至蒙某市**巷与**街交叉路口的一家小卖部时,因想抽烟又没有钱,便准备到该小卖部抢烟,吴某甲进到该小卖部后,便谎称要买烟,让吴某乙从店内拿了两条香烟(一条云烟硬云龙,一条云烟软珍),吴某乙将两条香烟拿出来摆放在柜台上后,吴某甲拿起两条香烟便逃跑,吴某乙随即大声喊叫,其丈夫刘某某听见之后,便下楼追赶,后返回途中在蒙某市**街**体育用品专卖店门口遇上吴某甲,便上去抓住吴某甲,双方就发生打斗,后路人与刘某某一起将吴某甲制服。刘某某店内被抢的两条香烟进货价格共计为:334.7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蒙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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