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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_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尔沁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69********,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组**号,现住**镇**嘎查**组**号。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9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科左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吴某某将自家带有包衣剂的豇豆种,连同自家生活垃圾丢弃于科左后旗乌旦塔拉嘎查南坨子其家玉米地南侧树林地内。2018年11月11日,该嘎查村民喜某某家的一头四岁口的西门塔尔母牛在此垃圾堆内吃了带有包衣剂的豆子后出现中毒症状,经救治牛没有死亡。经查,现场垃圾堆内发现了吴某某的女儿伊某某的试卷和快递单等物品。在现场提取的袋装豇豆经检测含有呋喃丹成分。2018年11月17日,科左后旗甘旗卡镇乌旦塔拉嘎查村民菊某某家的一头七岁口揣犊母牛也在相同地点吃了散落在垃圾堆周围草地中带有包衣剂的豆种后出现中毒症状,救治无效,同年11月20日死亡。现场提取散落豆粒中检出呋喃丹成分。案发后,吴某某家属赔偿了两被害人的损失,吴某某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本院仍然认科左后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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