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65********,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区,住湖北省随州市**区**办事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被曾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广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万某某邀约吴某某在随州宾馆内搭建“怡沁园”,用来种植盆景,并充当吃饭、喝茶、打牌的私人会所。大概2009年起,万某某先后与王某甲、周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等人合伙在“**”一大厅内开设赌场,该赌场利用扑克牌以“弹片子”的方式赌博,赌注一百至几千元不等。万某某、吴某某雇请张某某、彭某某、王某乙、訾某某(刑拘在逃)等人充当赌场工作人员,赌场免费提供香烟和水,期间万某某、吴某某等人安排张某某、彭某某等人从事赌场管理工作、管理赌场账目、负责发放赌场工作人员工资、轮流负责对每局赌局进行抽水,安排訾某某等人看场子,安排王某乙根据赌客人数提供伙食,该赌场每天非法获利数万元。2010年12月26日22时,随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对该赌场进行了查获,现场抓获涉嫌参赌人员50余人,查获赌资60余万元。
本院审查认定:2008年万某某(另案处理)向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借款在随州宾馆内搭建“**”,用来种植盆景,并充当吃饭、喝茶、打牌的私人会所。万某某雇请张某某、彭某某、王某乙等人为“**”工作人员,万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都在管理。大概2010年起,万某某先后与王某甲、周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等人合伙在“**”大厅内开设赌场。2010年10月份杨某某、徐某某找万某某要求合伙开设赌场,万某某同意后,杨某某、万某某、徐某某等人合伙在“**”大厅内开设赌场,该赌场利用扑克牌以“弹片子”的方式赌博,赌注一百至几千元不等。2010年12月26日22时,随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对该赌场进行了查获,现场抓获涉嫌参赌人员50余人,查获赌资47余万元。事发后,万某某让吴某某顶他的卯,到特警支队处理此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水市公安局认定的吴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