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5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8月至9月间,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筑石立方空间的家中,在明知丈夫张某某利用上家提供的赌博网站账号,通过手机建立微信群开设赌场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的情况下,将名下的光大银行卡、中信银行卡提供给张某某用于存储赌资。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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