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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9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接受赌客王某某、汤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合计5万余某某,后转投至苏某某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汤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及同案犯苏某某的供述;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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