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合检刑不诉〔2020〕Z17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外号“腊二娃”,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合川区人,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人介绍为境外“迪威国际”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为赌客到“迪威国际赌场”网站参与“百家乐”、“龙虎”等赌博提供帮助。先后接受李某某、汤某某、杨某某、滕某某、刘某某等赌客的投注,领取工资等报酬。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4日,吴某某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受赌客赌资554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及赌客账号在线提取数据、吴某某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5.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吴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在5万以上,具有社会危害性。
2.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吴某某每月领取工资,并且其作案时间相对较短,接受投注的赌客人数不多,且系初犯。综合考虑前述情况,可以认定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3.吴某某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本案中,吴某某具备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到案后,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一直稳定认罪,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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