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7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户籍地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在担任湖州地区经销商的同城游平台客服期间获得推广员身份,招揽不特定多人通过上述平台进行网络赌博,非法获利6123元。案发后,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提现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吴某某的退赃款6123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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