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06月份开始利用台式电脑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博网站在徐某某**镇**超市内开设投注点,非法销售私彩票进行现场投注赌博,同时利用手机微信接受微信昵称为“大威”、“杨某某”、“CMJ”等二十三人投注私彩。经核实,吴某某销售私彩数额为8242.5元,非法获利406.84元。
本院认为, 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吴某某销售私彩台式电脑一部(含主机、显示屏)、手机二部、票据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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