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布依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号,现住安顺市西某某**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中旬,安顺市西某某**镇**村村民杨某某、文某某、王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邀约外来人员到**村附近山上赌博。该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该赌场参与出资当庄抽头渔利。2020年4月16日,吴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