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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22001********,汉族,福州**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漳州市芗城区**路附近的农业银行办理本人名下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7088********)提供给黄某某(在逃)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获取报酬人民币400元。现查明,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7088********)共进账人民币1773597.15元,出账人民币1689985元。其中,刘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人民币21500元流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系在校大学生,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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