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4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1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镇**区**号,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街道**巷**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将其名下一张手机卡、三张银行卡、一个支付宝账户提供给施某某(另案处理),被施某某用于转移他人诈骗等犯罪所得,至2020年2月12日共转账165万余元,施某某给了吴某某500元好处费。2020年2月9日至同月12日,吴某某还使用其本人常用支付宝账户帮施某某转账21万余元。
2020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厦门**学院招录为**学院**专业三年制学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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