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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罪)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公诉刑不诉〔2019〕14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乡**村瓦**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学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窜至黄平县**镇**村**关冉某甲、冉某乙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15时许,冉某甲(另案处理)、冉某乙(另案处理)怀疑庄家彭某某等人赌假,即组织赌场股东及赌场人员将彭某某等人控制并索要赔偿款,为避免赌场人多混杂,冉某甲安排简代群(另案处理)组织赌场部分人员离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即与简某某等人离开赌场到**山庄吃饭。饭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黄平县旧州街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州**门遇到林某甲(另案处理)驾驶其车辆去接林某乙(另案处理),即与林某甲前往旧州老里坝接上林某乙,随后三人到**飞机场“小林汽修”店搬运林某乙放在该处的钢管和杀猪焊,然后驾车返回**门。林某甲、林某乙将工具搬下车后,林某甲安排被不起诉人驾驶车辆离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他人运送工具是为了实施打架等犯罪活动,仍参与运送工具并协助驾驶涉案车辆去停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但鉴于其归案后尚能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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