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987********,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7日被逮捕。2020年3月5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4日凌晨3时许,郑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天河区**路**号“**大排档”宵夜期间,郑某某酒性发作起身来到旁边另一桌,无故动手触摸也在宵夜的其中一男子詹某某头部,却遭到詹某某的反抗被推倒在地,引发两桌人员发生争执纠纷,继而郑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曾某某一方在现场随手动用啤酒瓶、凳子等作为工具打架斗殴,而詹某某一方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则冲入大排档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追砍郑某某,造成双方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鉴定,郑某某、曾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及詹某某、赖某甲、赖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的伤势均达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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