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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56********,苗族,大学专科文化,江口县**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住江口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江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19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某某与其朋友黄某某、黎某某在香山8+1餐馆吃饭,其间三人喝了两瓶一斤装白酒后各自离开餐馆回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回家至江口县双江街道龙井阁老公安局路口处,无故对过路行人进行辱骂,并随意对某某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刘兴发左侧外伤性鼓膜穿孔,双耳重度混合性听力损失,上唇系带挫裂伤,头面部多处皮肤挫伤。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耳膜损伤的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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