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1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9日至6月6日、7月18日至8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时间自2019年4月27日至5月11日、2019年7月7日至7月21日、9月16日至10月1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05月18日凌晨02时许,颜某某、易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娄底市娄某某金谷北门涟源湄江兄弟烧烤店吃夜宵,隔壁桌的一名身穿白色背心的男子黄某某(外号“强哥”、“军哥”)拍打颜某某的肩膀,后颜某某与黄某某发生口角,之后,黄某某冲进烧烤店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颜某某的手臂、易某某的嘴巴、后背、前胸部位、王某某的左胸砍伤(经过法医鉴定易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颜某某和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颜某某、易某某、王某某等人指认黄某某(外号“强哥”、“军哥”)同桌的男子吴某某在黄某某手持菜刀挥砍的时候拿塑料凳子砸了易某某和颜某某的手臂和肩膀。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关于吴某某是否持凳子殴打被害人的证据中,被害人的前后陈述、在场两名证人的证言不一致,其他证人亦没有证实吴某某有何种行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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