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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5〕1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5********,回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号。2000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1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11月3日被行政处罚五百元。2015年10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商丘市睢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夏天至2015年10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自己家中两次容留袁某某吸食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睢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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