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商丘市睢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夏天至2015年10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自己家中两次容留袁某某吸食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睢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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