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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绰号“某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现租住平南县**镇**路**号,农村居民。2015年8月13日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平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2020年3月3日17时许,李某某、某某丙、卢某某、林某某先后来到平南县平南镇新桐路208号一楼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出租屋内,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容留李某某、某某丙等人一起在其出租屋内利用塑料瓶、吸管制作好的两个吸毒工具“冰壶”轮流吸食毒品冰毒和海洛因,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是一名吸毒人员租住在平南县平南镇新桐路208号一楼的出租房。2020年3月3日15时许,李某某拿一小包冰毒来到吴某某租住房内,李某某在客厅找出一个矿泉水瓶和一个阿萨姆奶茶瓶和玻璃吸管制作了两个简易冰壶供吸毒使用,并叫吴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后李某某用微信叫林彬强到吴****,林某某来到吴某某住处吸食毒品后即离开。李某某又用手机叫某某丙拿冰毒等毒品去到吴某某住处吸食。期间,李某某通过微信再次叫林彬强再次回到吴敏****,林某某即带着卢某某一起来到吴某某住处并参与吸毒,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人民币、冰壶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某某丙、林某某、卢某某等证言;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现金人民币一元、自制水烟壶二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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