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4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区**坪**号**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号。因吸毒,于2019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7日至8月24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至6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酒店、北京市朝阳区**小区等地容留杜某某、孙某某、冷某某吸食冰毒,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客观上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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