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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辩护人邹东桥,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湛江市麻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6时40分许,在位于广东省湛江市火车南站出站口处,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民警准备依法口头传唤从北京带回的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非访人员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陈某某(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民警准备将非访人员带离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洪某丁、洪某戊、(二人均已起诉)等人在湛江市火车南站出站口处现场使用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导致其中两名非访人员洪某乙、陈某某先后被挣脱逃走。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其在2018年6月9日早上湛江市火车南站出站口处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供认不讳,其主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洪某丁、洪某戊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徐某某、李某甲、吕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叶某某的证言;4、辨认材料;5、现场监控及行政执法仪的视频;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到案经过;8、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其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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