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7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小区**号楼**室,现住任丘市**小区**号楼**室。工作单位:河北新铁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任丘市永基花园小区防疫检查卡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登记问题与小区防疫检查人员发生口角,永丰路派出所工作人员接到报警后依法到现场进行处置。因吴某某不同意到派出所解决,派出所辅警万某某突然动手欲强行将吴某某带离,遭到吴某某反抗,与万某某发生扭打,后被制服。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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