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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妨害公务案)(吴某某)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刑检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18日13时51分许,官渡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廖某某带领辅警在官渡古镇中营村一商铺内处置一起持刀伤人警情时,在对涉案人梁某某某某进行盘查、控制过程中,刘某甲持手机进行拍摄,民警要求刘某甲停止拍摄并离开案发现场,刘某甲拒不听从指令,民警随即当场将刘某甲控制,在将刘某甲、梁某某带离现场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乙、龚某某、吴某某等人到场阻拦,在此过程中刘某甲、刘某乙、龚某某、吴某某均有使用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四人被带至派出所之后,刘某丙、杨某某(另案处理)到官渡派出所以要探视刘某乙等人为由,欲强行闯入官渡派出所办公区域,并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严重妨害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活动。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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