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76********,汉族,大专文化,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弄**号**室,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连云港市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险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伙同胡某某自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以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和无锡市**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丙公司)持有美国**抗磨剂为名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有限公司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丁公司)等多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称将所购买的**抗磨剂销再售给**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戊公司)从中获取利润实施诈骗,受害人信以为真被骗近亿元人民币,损失巨大。
2017年12月10日,胡某某与无锡市**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签约“代持股协议书”,代持期间该公司由胡某某实际控制,所有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行为均由其享有和承担。胡某某利用*丙公司名义伙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外以做生意为名实施诈骗。
2018年8月8日,*丁公司业务员梁某某经**建材业务员张某某介绍认识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吴某某称他的上家*丙公司有**抗磨剂润滑油每桶148000元可以销售给下家*戊公司每桶149700元,从中获取利润。
2018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通过微信向梁某某发送*戊公司入围*丁公司为合作伙伴的相关材料。8月24日吴某某将*丙公司已盖章合同扫描件发给梁某某,后梁某某将*丁公司已盖章的*戊公司合同扫描件发给吴某某。8月27日,吴某某将*戊公司盖上公司公章和合同章的扫描件回传给梁某某。
2018年8月27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丁公司采购*丙公司**抗磨剂210桶,采购单价为148000元/桶,金额为3108万元人民币。同时*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卖方为*丁公司,买方为*戊公司,销售价格为149700/元,销售总金额3143.7万元。
2018年8月29日*丁公司业务员梁某某通过微信收到吴某某发来的*丙公司的《货权转让证明》及北京**仓库《入库单》扫描件。同日梁某某又出具了*丁公司持有210桶**抗磨剂的货权以《货权转让证明》扫描件发给了吴某某,后梁某某收到吴某某发来的*戊公司《收货确认函》扫描件。
2018年8月30日*丁公司在收到*戊公司《收货确认函》后信以为真,通过对公转账方式支付给*丙公司(中国银行**支行,账号:4975********)货款3108万元人民币。
2018年9月26日,根据合同约定,*丁公司多次催促吴某某要求*戊公司支付货款,吴某某通过微信发给梁某某*戊公司公章的《履约承诺函》并要求延期付款。
2018年11月8日,*丁公司在多次催款无果情况下派公司法务工作者王某某持《律师函》送至*戊公司,该公司销售负责人曹某某否认与*丁公司做过**抗磨剂销售业务。
2018年11月10日,*丁公司王某某与**建材张某某前往北京**仓库有限公司核实货物出入库情况时被告知2018年8月29日存放在仓库内的210桶**抗磨剂于8月31日就被李某某提出库了。
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胡某某多次结伙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均以上家持有**抗磨剂和下家*戊公司需要大量购销为诈骗手段,与受害人签订“买卖合同”,故意带受害人员到*戊公司办公区域或其他场合约见*戊公司负责人曹某某见面欺骗受害人信以为真。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胡某某提供给受害人的*戊公司“买卖合同”及加盖合同的专用章全部系伪造。
3、胡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得知*丁公司已将骗取3108万元汇至*丙公司账户后,当日指派公司会计朱某某将全部款项转至本人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公司名下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吴某某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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