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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11984********,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村**组**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工作单位:务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12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3年9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了能够驾驶机动车上路,逃避交警检查,通过墙边广告伪造变造了一本名为“**”,照片处张贴吴某某本人照片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心存侥幸,认为驾驶证上照片是其本人,交警很难分辨,能够逃避检查,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在网上伪造变造的准驾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半挂车前往**送货,途径**国道被执勤交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如实的交代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且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伪造变造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半挂车未造成道路交通后果。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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