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7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客车沿**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大道至上瑞高速的交叉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华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吴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83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体内血液样本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2019年8月23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吴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88.5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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