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0********,侗族,初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住岑某某**镇**街**房。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喝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N****7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贵州省镇远县羊坪镇燕子岩往岑某某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岑某某思旸镇新兴上大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岑某某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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