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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罪)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0********,侗族,初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住岑某某**镇**街**房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喝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N****7二轮摩托车贵州省镇远县羊坪镇燕子岩往岑某某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岑某某思旸镇新兴上大桥路,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岑某某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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