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镇**村**组**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从株洲市出发前往醴陵,在白关收费站入口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1mg/100ml。
2020年3月28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吴某某到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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