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家**号,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44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苏K2****号轻型栏板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邗江区杨寿镇方集村田庄组路段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5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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