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萝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镇**组,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镇**楼**单元**室。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黑A****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萝北县凤翔镇南三道街自东向西行驶至与友谊路交叉路口时,被萝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5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并坦白、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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