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路**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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