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7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小区,住海拉尔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查明事实:2019年07月01日22时27分,吴某某酒后驾驶E*****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拉尔区牙克石路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拉尔区实验高中北门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吴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8.77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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