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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3日23时38分许,吴某某酒后驾驶冀F*****小型客车沿燕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宝饺子馆前,被涿州市交警大队范阳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2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时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具有驾驶资格,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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