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京******小型轿车,沿时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河间市**镇**村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12.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归案说明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与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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