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保定市**局公务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门**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景**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朝阳大街驶入保定市莲池区天鹅路与李庄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吴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5毫克/100毫升,后经抽血检测,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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