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8********,汉族,大学文化,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苑**号(户籍地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村**巷**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9****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金澄路金澄花园公交站台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过车数据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其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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