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11时许,驾驶吉A*****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35人)沿爱大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树市榆树大街交汇处,被榆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核实,吴某某驾驶营运机动车载客实际人数为64人,超过核定载客50%以上。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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