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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石岭镇****号,现住该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岑学敏,广东直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粤**红色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途径廉江市石岭镇**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样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9.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交通事故发生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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