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石岭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岑学敏,广东直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粤**红色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途径廉江市石岭镇**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样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9.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交通事故发生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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