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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乡**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滨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路菜园桥西约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7±4.2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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