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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街**号,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西苑路行驶至桥头集路,后沿桥头集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处,被路面交警查获。2019年9月3日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5.3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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