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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3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1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宁都县蔡江乡街上去往宁都县蔡江乡罗坑村的家里,11时14份许途经宁都县蔡江乡蔡江村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宁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发现吴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7mg/100ml。5月25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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