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园**号楼**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0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8的本田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河北区普济河道立交桥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行车轨迹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津实【2019】毒物鉴字第5039号、第5883号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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