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1********,傈僳族,专科文化,华坪县**站副站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华坪县城**路驶往华坪县**小区方向,21时40分,当车行驶至**路**桥路口处时,遇到华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检查,民警在对吴某某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达到醉酒阈值,于是将其带到华坪县医院抽取其血样,并送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5.7㎎/100ml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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