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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号,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NP***号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3.83/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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