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镇**村**队**号,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湾**堡**庄**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NP***号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3.83/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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