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52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6月1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位于中江县城一环路东段“潮汕牛肉”(饭馆)饮酒后,于当日22时30分许接朋友代某某电话后,驾驶号牌为川F*****的红色长安牌小型轿车前往江城丽景二期地下停车场参与一起打架纠纷,后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发现,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结果为:192.0mg/100ml。随后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0.8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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