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D证)醉酒后驾驶贵H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坪线由八舟往高屯方向行驶,20时20分许,行驶至坪从线140公里加600米处路段(小地名:高屯五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70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吴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2.19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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